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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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永旭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回原告***股权转让款627500元,并赔偿原告***违约损失(以62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实际退回股权转让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回原告***股权转让款92500元; 四、原告***在被告***、***退回股权转让款627500元后,立即将三亚福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99万股权退还被告***、将三亚福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1万股权退还被告***,并配合被告***、***完成相应的股东变更登记和企业信息变更登记,同时向被告***、***交还三亚福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一切证照印章以及经营管理“郸府旗舰店”所需要的所有帐号、密码等资料;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被告***、***负担8867元,由被告***负担1307元,由原告***负担28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