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大有生物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刚玉物流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牧仑农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8)内0123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8)内0123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吉林牧仑农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内蒙古大有生物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995015.8元(6769415.8元-7744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995015.8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内蒙古大有生物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4548元(大有公司已预交),由吉林牧仑农资有限公司负担30592元,内蒙古大有生物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56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4836元(牧仑公司已预交)由吉林牧仑农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096元(牧仑公司已预交),由吉林牧仑农资有限公司负担61184元,内蒙古大有生物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9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