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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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紫荆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水电安装工程款177722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利息损失(以1777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本清之日止); 三、被告安徽紫荆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