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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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粤0307民初25931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1327903。 被告一叶健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锦明,内乡县, 被告二何东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符新贤,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 原告***,2018年7月24日,被告二何东喜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一叶健斌借款20000元,由原告***向被告一就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还款责任担保,借款期限为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12月24日。借款到期后,因被告二未向被告一归还欠款,被告一向原告主张连带还款责任,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被告一归还代偿款20000元。原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被告二偿还代偿款,但被告二主张已向被告一足额清偿该笔欠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代偿款20000元(人民币,下同);二、判令被告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归还利息,自2019年4月10日起计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二何东喜同意于2021年2月12日前偿还原告20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大鹏支行,账号:62×××14); 二、如被告二何东喜逾期未支付,被告二何东喜同意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4月11日起支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二何东喜承担。 双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灵灵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