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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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湘东支行 江西省萍乡市燎原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鑫森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1497474.84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月10日利息1998330.97元,2019年1月11日起的利息,以本金11497474.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江西鑫森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95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优先受偿(抵押物详见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 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对被告江西省萍乡市燎原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保证金账户开户行:工行湘东支行,户名:江西省萍乡市燎原投资有限公司,账号:15×××97)在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月10日利息607829.73元,2019年1月11日起的利息,以本金3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江西鑫森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前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偿还责任在15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江西省萍乡市燎原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鑫森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774.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774.83元,由被告江西鑫森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萍乡市燎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