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12民初7887号

原告

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男,汉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到庭人员

王媛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

原告起诉意见

诉讼

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279.82元及借款利息、罚息、滞纳金等(以未还本金678.53元为基数,自2018年09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未还本金284.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未还本金2,108.2元为基数,自2018年09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未还本金1,042.78元为基数,自2018年09月08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未还本金1,850元为基数,自2018年09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未还本金4,203.04元为基数,自2018年09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未还本金2,322.6元为基数,自2018年09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未还本金437.7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未还本金1,352.7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

理由

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被告***签订电子《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供借款,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送达地址等相关条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如约发放贷款合计28,912元。但被告***至今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被告答辩意见

未答辩

查明事实

框架事实

1、原告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的资格。

2、原告与国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诚信信息识别服务协议》,由原告将被告的身份证信息提交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进行识别比对通过活体检测,确保被告身份真实。

3、原告与银联商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电子身份验证服务合作协议书》,由该公司根据原告发送的被告姓名、银行卡号、身份证号、预留手机号等信息与各大金融机构预留信息进行比对,确保借款人身份及预留信息真实。

4、原告委托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验证与被告签订的数据电文合同中被告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的有效性,并确认数据电文合同签署后未被改动。

签约情况

序号

APP

签约时间

借款金额

利率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

(放贷次月起)

海尔消费金融APP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1300.00

年利率25.2%

12期

每月12日

海尔消费金融APP

2017年12月15日

1040.00

年利率25.2%

12期

每月12日

海尔消费金融APP

2018年7月22日

2272.00

年利率28.8%

12期

放贷对应日

海尔消费金融APP

2018年4月2日

1500.00

年利率25.2%

12期

放贷对应日

海尔消费金融APP

2018年8月20日

1850.00

年利率28.8%

12期

放贷对应日

海尔消费金融APP

2017年11月6日

15000.00

年利率25.2%

12期

每月12日

海尔消费金融APP

2018年5月21日

3000.00

年利率25.2%

12期

放贷对应日

海尔消费金融APP

2018年1月13日

1210.00

年利率25.2%

12期

每月12日

海尔消费金融APP

2018年6月13日

1740.00

年利率28.8%

12期

放贷对应日

违约责任

1、宣布已发放贷款全部提前到期;2、在合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3、按逾期次数加收欠款5%的滞纳金

送达地址

履约情况

序号

放贷日期

放贷金额

已还本息

尚欠本金

违约起算日

计息方式

2018年2月24日

837.28

678.53

2018年9月13日

年利率24.0%

2017年12月15日

1045.65

2018年10月13日

年利率24.0%

2018年7月22日

253.85

2108.2

2018年9月23日

年利率24.0%

2018年4月7日

633.84

1042.78

2018年9月8日

年利率24.0%

2018年8月20日

2018年9月21日

年利率24.0%

2017年11月6日

13202.95

4203.04

2018年9月13日

年利率24.0%

2018年5月21日

890.76

2322.6

2018年9月22日

年利率24.0%

2018年1月13日

1075.91

437.78

2018年10月13日

年利率24.0%

2018年6月13日

568.43

1352.79

2018年10月14日

年利率24.0%

合计尚欠本金(元)

14279.82

在案证据

《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电子身份验证服务合作协议书》、《诚信信息识别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个人借款合同》、《数字签名认证意见书》、交易记录查询明细表、欠款明细表、身份证及人脸识别照片、当事人陈述。

裁判理由

原、被告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剩余本金14279.8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及滞纳金的违约责任。

关于利息、罚息及滞纳金,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滞纳金和罚息的,出借人同时主张利息、滞纳金和罚息的,实际折算后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标准(即年利率24%)。原告主张的利息、滞纳金和罚息,在此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对自己答辩、质证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279.8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及滞纳金(以人民币678.5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0%计算;以人民币284.1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0%计算;以人民币2108.2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0%计算;以人民币1042.7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0%计算;以人民币18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0%计算;以人民币4203.0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0%计算;以人民币2322.6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0%计算;以人民币437.7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0%计算;以人民币1352.7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0%计算)。

迟延履行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被告负担。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判决时间

审判员宋丽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颖靓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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