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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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余力高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交付租金91528.99元,并按其与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相应租金标准及期限,在收到租金的三个工作日内按季度向原告交付自2020年第一季度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的相应租金;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7元,由被告新余力高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088元,由原告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0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