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滕州市龙祥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403民初87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琪,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琪、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月息一分五,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个人原因急需资金,先后多次向原告及原告母亲王玉芝处借款200,000元,后偿还20000本金及部分利息,还剩余180,000元本金未偿还。后因无法偿还,被告***又向原告写下承诺书,承诺所欠款项的三分之二于2017年4月1日前偿还,余下部分在第一次偿还后五个月内全部偿还。现期限已到,经多次催要无果,被告一再推脱还款责任,没有偿还诚意。原告母亲王玉芝已将对被告债权无偿转让给原告,被告的行为使原告债权无法获得保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借款应当提交相应支付给被告的转账记录或存取款凭证,证实借款实际发生,并且在原告借款后截止至起诉之日明显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原告的母亲王玉芝将其9万元的借款无偿转让给原告的事实,其在诉讼前是不知情的,该债权转让行为也未事前告知被告,其认为王玉芝的债权是夫妻共同债权还是个人债权现在无法界定,债权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无法确定;其他因时间长记不很清了,以证据为准。借据上加盖了滕州市龙祥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公章,借款时间是2013年7月5日,该借条可以显示实际借款人应当是滕州市龙祥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在借款后有一万元的还款记录,说明原告在借款后已经向各被告主张过债务,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原告最后一次向各被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通过现有的借据记载日期最后书写日期是2014年12月15日,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4年12月15日起计算,从该日期计算至今明显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该借据并未约定借款利息。***书写的承诺书表明***将本案的债务转移到由其一人承担,原告提交该承诺书证明原告对该债权的转让行为予以认可。

被告***未做答辩。

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观点,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据两份、承诺书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一份、中国建设银行活期账户明细单一宗等相关证据,在本院的组织下,被告***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庭审查明:2013年7月5日,被告***向案外人王玉芝出具借据一张,该借据中记载有其向王玉芝借现金10万元的相关内容;2014年11月27日,被告***在该借据左上角签名;2014年12月11日,案外人庄具华代为偿还1万元,并在借据中注明还款情况及尚欠余款。2013年7月5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该借据中记载有其向原告借现金10万元的相关内容;2014年11月27日,被告***也在该借据左上角签名;2014年12月15日,被告***的大姐庄艳春代为偿还1万元,并在借据中注明还款情况及尚欠余款;2016年4月8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中记载有其本人承诺于2017年4月1日偿还欠原告和王玉芝的借款本金(约20万余元,以双方对账单为准)的三分之二、余下借款在第一次偿还后5个月内偿还等相关内容。

2019年3月6日,王玉芝将对***、***、庄具华的9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偿付原告***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月息一分五,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雷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静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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