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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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昆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14421.32元,此款支付给原告***112586.36元、支付给被告***1834.96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3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4433元,由原告***负担285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414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