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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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144761.9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993.9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9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4799元,由原告***承担39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公司承担4374元、被告***承担3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公司、***应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