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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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仁和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857.16元,并以60857.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西仁和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江西仁和药业有限公司退还其款项19142.84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377元,减半收取1188.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已经系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2397.50元,由原告江西仁和药业有限公司负担475.50元,被告***负担1922元(与上述款项同期支付,扣除已预交的139元,还应支付17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