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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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润泽药业有限公司 江苏鑫东方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润泽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账号分别为:28×××11(开户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南山支行)、***00702(开户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151020202900004949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大余支行)],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江西润泽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余县南安镇新世纪工业小区18处房产(不动产证号分别为:余20111388、余20111389、余20111736、余20111737、余20111738、余20111739、余20111707、余20111740、余20111741、赣(2016)大余县不动产权第0000402号、赣(2016)大余县不动产权第0000412号、赣(2016)大余县不动产权第0000404号、赣(2016)大余县不动产权第0000406号、赣(2016)大余县不动产权第0000408号、赣(2016)大余县不动产权第0000400号、赣(2016)大余县不动产权第0000410号、余20111735、余20111707)和4宗土地[土地证号分别为:20110863、赣(2016)大余县不动产权第0000361号、余国用(2011)第0862号、余国用(2011)第0861号],期限为一年; 以上保全价值4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鑫东方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