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
江西周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万全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省商业机械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江西省商业机械厂与被告江西周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6年9月28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2010年6月13日签订的《租赁补充协议条款》、《解放西路68号东西厂区危房拆迁改造还建安置补充协议》及《危房拆迁改造还建补充安置协议(补充条款)》(其中涉及租赁条款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江西周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欠付原告江西省商业机械厂的租金969315.9元(从2017年8月5日起至2019年1月份),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计算从2017年8月5日起至付清欠付租金之日止;

三、被告江西周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承租的房屋(办公楼的一、二层;综合楼2#楼一至三层;综合楼2#楼七层703-712房,八至十层,十一层1101、1102、1103、1104、1106、1107、1110、1111房,共计54套房)清腾移交给原告江西省商业机械厂;

四、被告江西周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承租的南昌市西湖区解放西路68号江西省商业机械厂院内停车场移交给原告江西省商业机械厂;

五、被告江西周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付的100万元风险保证金因违约原告江西省商业机械厂不予退回;

六、被告江西周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欠付原告江西省商业机械厂拆除第四层搭建建筑的补偿款209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从2010年9月13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七、驳回原告江西省商业机械厂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366.08元,由被告江西周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14×××42-3,收款单位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在缴费时务必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1-24
发布日期 2019-12-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