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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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医院 威远耐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29839.1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8362.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负担489.00元,其余的69.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纳清(如逾期未主动到本院交纳,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