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诏安县华福钢材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与诏安县华福钢材店(经营者:***)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于2020年4月15日解除; 二、诏安县华福钢材店(经营者:***)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钢材款35000元并从2020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清欠款时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诏安县华福钢材店(经营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