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9750元及利息(以本金975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