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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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25民初1684号 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陈闽峰,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国礼,盘谷信用社主任。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清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林建锋 书记员***男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