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128民初10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贺时,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科泉,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爱香,福建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萍,福建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贺时、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爱香以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8%从2013年6月18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4元、诉讼保全费4752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翁才华 人民陪审员俞美华 人民陪审员任文莹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燕琴 书记员施如楠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