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市松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13日签订的《店面出租协议书》;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向原告***承租的址在泉州市泉港区驿沙路中段北侧泉港庄园中心商贸城3幢135店面腾空并交还原告;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租金(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腾空交付诉争店面之日止,按650元/月计算);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付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合计1419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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