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正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内蒙古正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签订的《抵房协议书》已于2019年11月7日解除;

二、被告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正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债务本金21591707元、利息17761606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28日);

三、被告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正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截止2019年9月26日的利息及综合费11659521元。2019年9月27日之后的利息和综合费以21591707元为基准,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864.17元(正浩典当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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