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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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621.8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34元,被告***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