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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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景和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