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襄阳晴川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06民初3736号之三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鄂0606民初3736号民事裁定书,对襄阳晴川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赔给***的集资款中的600万元进行了冻结,对***名下车牌号为鄂F×××××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丈夫张兆东名下车牌号为鄂F×××××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张兆东、***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市地税局)3幢1单元6层2室的房屋(房权证号:襄阳市不动产权第××号)进行了查封。2020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19)鄂0606民初373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驳回***对***的起诉。 一、解除对襄阳晴川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赔给***的集资款中的600万元进行的冻结; 二、解除对***名下车牌号为鄂F×××××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丈夫张兆东名下车牌号为鄂F×××××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三、解除对张兆东、***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市地税局)3幢1单元6层2室房屋(房权证号:襄阳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匡江山 人民陪审员文健 人民陪审员杨伟 二零二零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李蓝馨 |
裁判日期 | 2020-07-05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