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襄阳晴川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06民初3736号之三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鄂0606民初3736号民事裁定书,对襄阳晴川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赔给***的集资款中的600万元进行了冻结,对***名下车牌号为鄂F×××××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丈夫张兆东名下车牌号为鄂F×××××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张兆东、***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市地税局)3幢1单元6层2室的房屋(房权证号:襄阳市不动产权第××号)进行了查封。2020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19)鄂0606民初373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驳回***对***的起诉。

一、解除对襄阳晴川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赔给***的集资款中的600万元进行的冻结;

二、解除对***名下车牌号为鄂F×××××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丈夫张兆东名下车牌号为鄂F×××××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三、解除对张兆东、***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市地税局)3幢1单元6层2室房屋(房权证号:襄阳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匡江山

人民陪审员文健

人民陪审员杨伟

二零二零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李蓝馨

裁判日期 2020-07-05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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