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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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华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阿盟分公司 阿拉善盟建通砼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华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2921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内蒙古华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且具备房屋所有权登记备案手续办理条件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尚水御都小区A1-1-702室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2921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由被告内蒙古华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利息(计算方法:以489837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3月4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6.2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