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尚志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尚志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伤残补助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损失共计1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淑珍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费用共计42414.7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14元,减半收取812.0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