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内蒙古铭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偿款67399.8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67399.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0月31日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700元。 四、被告内蒙古铭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向原告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铭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