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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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922民初504号 原告: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军,系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 被告:苏和道尔吉,男,1977年10月1日,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和道尔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苏和道尔吉承担。 审判员乌仁其木格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乌伊杭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