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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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元洁能有限公司 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新元洁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73129元(同时原告内蒙古送变电公司应向被告陕西新元洁能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81256.01元的国家正规发票)。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54元,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8677元,保全申请费1000元,原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979元,被告陕西新元洁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698元及保全申请费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