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黔2634民初57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金祥,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忠波,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雷山县达地水族乡人民政府,住***。

法定代表人:潘XX,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水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水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水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水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水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水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

原告***与被告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山县达地水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八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21896元;2、依法判决八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因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21896元为基数,年利率6%,从2016年3月27日起开始计算,直至还清为止;3、判决八被告向原告连带承担因提起本案诉讼造成的损失15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3至被告8六人签订《土地整改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也内坡”项目工程施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21896元工程款,原告多次追讨无果。另查明,该工程承包人为被告1,业主方为被告2,根据法律规定,被告1、被告2与被告3至被告8对原告承担支付连带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0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9万元。如到期未给付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823.7元,系减半收取,原告***承担923.7元,被告***、***、***、***、***、***承担9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晓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云清

书记员 唐 钰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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