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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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凯里市宏盛建筑设备租赁部 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山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雷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黔2634民初201号 原告:凯里市宏盛建筑设备租赁部,住***。 经营者: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山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X,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X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凯里市宏盛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山分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凯里市宏盛建筑设备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山分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签到的《架料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出租建筑物资的租金(截止2020年3月31日)以及其他费用共计109300.1元;3、判令被告在解除合同之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钢管74.43303吨,扣件25826套,套管839只,工字钢30.4米。如逾期则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建筑物资583458.76元。(钢管74.43303吨×260米/吨×20元/米=387051.76元);扣件25826套×7元/套=180782元;套管839只×15元/只=12585元;工字钢30.4米×100元/米=3040元);4、判令被告从2020年4月1日起按日租金492.94元支付租金,直到被告全部退还租赁物或者依约赔偿为止。(钢管74.43303吨×3元+扣件25826套×0.009元+套管839只×工字钢30.4米×0.12元=492.94元);5、判令被告依约支付原告违约金3747元,即(311306.77×4.35÷100÷365×101=3747元)(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6、本案律师代理费20000元由被告承担;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凯里市宏盛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山分公司2018年5月10日签订的《架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山分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凯里市宏盛建筑设备租赁部截止2020年5月31日租赁费137889元,代理费15000元。 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山分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退还原告凯里市宏盛建筑设备租赁部钢管19353m(6米管不低于3000根),扣件25826套,套管839只,工字钢30.4米。如逾期未退还,按《架料租赁合同》约定的赔偿价格予以赔付。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2.52元,由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山分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晓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 钰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