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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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成美电器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湖南省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22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