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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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721民初180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吴旭红,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勇,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钱萍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师振杰 |
裁判日期 | 2020-07-25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