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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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5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080215.15元及利息126730.03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2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950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64766元,由上诉人***负担38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67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7元,由上诉人***负担35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45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