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宏运置业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初510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清海、李晨,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宏运置业地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宁夏宏运置业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朱雪梅 审判员魏云霞 人民陪审员雷捷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颖 |
裁判日期 | 2018-11-23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