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自行清除种植在融安县“古落弄”第二块地[由B点(769.5米高程)起往东沿山脊经663.0米高程、669.5米高程至E点,再往西至D点,再往北至C1,再沿山脚C1,再由C点到B点止,以融政处字[2016]8号《融安县人民政府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中的林地石山权属确权图为准]上的甘蔗、果树等农作物,停止侵害,将该土地归还原告融安县下古莫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照本案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本判决书指定的行为,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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