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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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桂C×××××、发动机号码为27091031461052的梅赛德斯-奔驰WDDSJ4DB小型轿车一辆。 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保全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