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华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重庆政通创新企业孵化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华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返还原告重庆政通创新企业孵化园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46072元。

二、被告重庆华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政通创新企业孵化园有限公司利息。此款从2015年11月20日起以11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15年11月23日;并从2015年11月24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截止到2015年11月24日未付本金为6746072元),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政通创新企业孵化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714元、公告费390元,共计114104元。由原告重庆政通创新企业孵化园有限公司51514元,由被告重庆华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2590元。此款限原告重庆政通创新企业孵化园有限公司及被告重庆华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07-18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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