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忠联伟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忠联伟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设备租金86000元及欠款期间利息3407元(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期间),合计89407元。此后继续照此标准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