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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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宝新润源钢铁有限公司 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五家渠禧富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新疆宝新润源钢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0659万元; 二、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日5‰的利率向原告新疆宝新润源钢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2月28日至实际清偿债权本金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货; 三、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新疆宝新润源钢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8439万元; 四、被告五家渠禧富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8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共计2448元由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