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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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博强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人员误工费、日用品费、复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26092.39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57元,由原告***负担945元,被告新疆博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6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