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天莱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郭勒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邦杰食品有限公司
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博乐市阿热勒托海牧场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天莱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货款571684.8元;

二、被告新疆天莱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利息76289.5元,并对所欠货款571684.8元按月年利率4.75%自2019年7月29日起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40元,由被告新疆天莱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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