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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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全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1026执365号 柞水县乾佑兄弟五金店、陕西全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柞水县乾佑兄弟五金店与被执行人陕西全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6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全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柞水县乾佑兄弟五金店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全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陕西全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柞水县乾佑兄弟五金店支付货款20000元。对于下欠货款2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20年农历年底以前付清。对于本案执行费575元,申请执行人柞水县乾佑兄弟五金店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柞水县乾佑兄弟五金店在收到本院转交的货款后,其经营者李林仔给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1026执36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7月2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