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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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38152.82元,利息13398.15元,分期付款手续费30387.96元、违约金2915.55元,合计184854.48元。(以上利息、费用截止至2019年10月31日),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及《建行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约定条款》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7元,减半后1998.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