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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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柞水欢乐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020年4月9日之前拖欠的利息、逾期利息合计为423387.40元,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4.48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柞水欢乐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柞水欢乐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承担了清偿责任,有权向被告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32元,减半收取计19716元,由被告***、***、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柞水欢乐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