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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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365,546.47元及违约金31,833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