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阜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708019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二、被告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81895元,并支付违约金4094.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