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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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9年9月1日开始,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308.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