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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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伊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伊宁市旗胜建筑设备租赁站、原告伊宁市金阳达建筑设备租赁部支付租赁费53161元、违约金10632.2元,合计6379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60元,均由被告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