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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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位于安义县“安义县炊事班酒楼格林春天店”(含酒楼内现有设备)交由原告***、***经营使用; 二、安义县炊事班酒楼格林春天店自2020年5月1日至交付两原告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每月10605元)由被告***承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原告***、***; 二、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