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支公司
成都天合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天合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天津银行成都分行的账户(24×××25)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天合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新津支行的账户(51×××88)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成都天合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新津县花源镇花翠北街49号“天山名苑”项目的1、4、6栋的未售房产(成新)房预售第20160490号、(详见清单);2、3、5栋的未售房产(成新)房预售第20170515号、(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三年。

对以上财产的保全,以被保全财产变现金额合计6000万元为限。

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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